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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加强放射工作管理


所属栏目:综合性法规 加入时间:2003年2月12日14:1

    日前,卫生部就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退役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准购以及放射事故的报告及结案上报等制度的管理。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严格管理。要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放射源办理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环保部门。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准购批件。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严重和重大放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卫生部,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结案报告应逐级上报卫生部。按照规定,对属于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要由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出具对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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