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械代表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从业人员在医院的从业活动,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卫健委《关于推进“清廉卫生健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接待医药、器械(耗材)代表(统称“药械代表”)和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登记双备案。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填写《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从业人员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一式两份,在院纪委与药学部或器械科同时备案。
第三条 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从业,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条 原则上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号为接待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接待日的工作内容:接受新的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递交资质;听取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关于新产品信息介绍、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预约,收取相关资料。接待日由药学部、器械科具体负责,药学部、器械科视情况通知相关科室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做到“三定两有”(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有接待记录、有接待流程),院纪委负责监督流程。非接待日时间不予接待。
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接待日预约登记表》(附件2)向院纪委及药学部或器械科预约登记。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原则上不接待。
新进药品、器械(耗材)在医院备案、登记,参加接待日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审批,院纪委负责监督流程。原则上,未经接待日、备案、批准不得进入医院。
第五条 取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销售从业人员,在备案授权期内,可到我院药品供应科、器械科、财务科办理资证传递、合同签署、药品配送、对账、回款等相关业务。一律不得开展与以上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药械代表不得未经备案、批准,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药械代表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不得私自进入医疗区域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及其他活动;不得对医院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好处费”。
第七条 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医院根据院纪委的调查结果,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对相关企业、产品作清退处理。其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并进行相应问责处理。
第九条 院纪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收集、调查和处理相关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从业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533-6699336 3180171。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中医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药械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从业人员登记备案信息表.docx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