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药代表的接待管理,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医药代表是指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含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关从业人员。
2.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向医院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3.医药代表接待工作由医院归口科室具体负责,实行集体接待,做到“三定三有”。(三定:规定地点、规定时间、规定人员接待;三有:有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4.医药代表实行备案制。医药代表首次来院参加接待的,需通过医院官网(http://www.zbzyy.com/)下载填写《淄博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连同企业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等材料发送至医院归口科室邮箱,由归口科室进行备案,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报纪检监察室。
5.接待实行预约审批制。医药代表进院前需提前 7天通过医院官网(http://www.zbzyy.com/)下载填写《淄博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身份证原件、产品介绍、廉洁承诺等),发送至归口科室邮箱进行预约申请后,由归口科室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通过后,于接待前3天通知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严禁进入门诊、病房等医疗区域进行学术推广活动。
6.接待当日,不少于2名人员参与接待(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院领导、相关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能科室以及相关临床科室专家参加),归口科室根据接待情况及时填写《淄博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及活动台账,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接待时间及地点。药品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下午;器械耗材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下午,接待地点设在门诊楼四楼4103 会议室。无特殊情况,非接待日时间不予接待。
8.医药代表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备案、预约在医院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严禁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3)严禁各种形式的“统方”;
(4)严禁以任何名义给予医务人员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或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5)严禁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
(6)严禁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9.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2)严禁与未经备案、预约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严禁违规“统方”;
(4)严禁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或其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
(5)严禁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医药代表发生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限量采购、纳入医院“黑名单”、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0.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于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结果作为科室及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11.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药品供应科邮箱:zbszyyyx@163.com 电话:6699109
医疗器械科邮箱:zbszyyy@163.com 电话:6699359
附件:1.淄博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2.淄博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


